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指导思想 1.3基本原则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3专家顾问组与职责 2.4组织体系框架 2.5应急联动机制 2.6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3 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扩大应急 4.3指挥与协调 4.4新闻报道 4.5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社会动员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习 8 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基本原则 1.3.1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与相关政策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区政府是处置全区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统一指挥协调驻区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1.3.4资源整合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 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1.3.5平战结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组织和培训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处置方式等方面,实现平时预防与突发应急的有机统一。 1.3.6广泛参与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编制本应急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四方辖区内应由四方区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个级别。 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四方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四方区较大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力量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或较小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设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议事、决策和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环保等驻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 2.1.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职责: ●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负责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安排、调用救援的人员、物资、设备、器材; ●负责协调与市应急组织机构及驻区单位、部队的关系; ●对本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当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省、市支援; ●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控制、救助工作情况; ●分析总结年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情况。 2.2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2.1日常工作机构。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2.2.2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执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收集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 ●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 ●审定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 ●负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3专家顾问组与职责 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级别判定和预案启动及应急结束等提出咨询、建议; ●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承担其它工作。 2.4组织体系框架 2.4.1组织体系运转程序。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向应急委员会提请启动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决定预案启动后,在区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向市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派遣若干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和技术指导,并做好善后工作。 2.4.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4.3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2.5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驻区部队、单位的沟通和协调,驻区部队和有关单位在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2.6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和区委宣传部等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附件3)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3.1.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1.3在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收集并上报发生在四方区域内和区外对本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日常信息逐级上报,紧急、重大信息可越级报告。 3.1.4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6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坚持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3.1.7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对信息予以复查、核实,提交专家顾问组进行研判,并做好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工作。 3.2预警 3.2.1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2.2依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的不同,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预警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部门、单位应将预警内容、范围、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需征集、动用社会资源以及需采取的工作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报警、接警、处警等各项工作。 3.2.3预警期的措施。进入预警期后,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2.4预警解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10、119、120、122、防洪、防震等公共事件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是四方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并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黄色等级(Ⅲ级):适用于威胁程度较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橙色等级(Ⅱ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高,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红色等级(Ⅰ级):适用于威胁程度很严重,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并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2预警发布。一般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预警,需报请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入相应的紧急工作状态。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经专家顾问组审定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案启动申请。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区委书记、区长或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启动,并向区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区领导应赶赴现场,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启动,并向分管区领导和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4.2.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做出响应,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4.2.2现场指挥部组成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4.2.3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 4.2.4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执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和命令; ●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 ●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5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 ●察看事件发生现场; ●进行人员救护; ●听取先期处理报告情况; ●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有关指示; ●在听取专家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 ●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3.2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超出四方区行政能力控制范围时,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汇报, 并请求市应急委员会直接指挥应急。 4.4新闻报道 4.4.1新闻发布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尊重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情权,消除公众的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4.4.2新闻发布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或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进展情况等。 4.4.3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区委宣传部派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4.4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撰写新闻稿或灾情公告,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5应急结束 4.5.1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结束的报告。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4.5.2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1.2区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将群众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5.2.2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登记造册,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区民政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鼓励并支持社会各界自愿组织和参与救助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组织经常性的捐助活动,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5.2.4救济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灾民灾后生活、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对救济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保险机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迅速做好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事件结束后,区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应及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1现场指挥部应当在1周内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制作相关应急部门和人员的通讯簿,明确联络方式,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6.1.2各级应急值班部位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及时把握和传达事件的最新发展动态。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各专业技术部门根据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6.2.2建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确定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对装备器材及时维护更新,保证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人防、地震、防汛、消防、卫生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6.3.2社区和支援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3.3应急队伍调动。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支援者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 6.3.4应急队伍演练。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完善应急运输保障协调机制,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运输保障系统。 6.4.2交警部门负责公路畅通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区建管局负责交通线路防护和抢修工作。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辖区各大医院负责院前急救和后续救治等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区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5.3区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6.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6.7物资保障 6.7.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不同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做好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区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 6.7.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区市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我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6.7.3应急救援物资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调用储备物资的同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以保证应急时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补充和供应,为应急工作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3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8.4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支出用途和处理程序,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动用重大资金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6.9社会动员保障 6.9.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处置工作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6.9.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以居民委员会为基础,积极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1相关部门要规划和建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场所的建设与公园、广场、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常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预防意识,提高应急能力。把突发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青少年学生应对危机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7.2.1公职人员培训。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面向公职人员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7.2.2专业人员培训。开展好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岗前培训和常规培训工作。 7.2.3市民培训。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自救和互救等知识的培训,各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区政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等知识的培训。 7.3演习 7.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预案演习,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部门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区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区防汛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部门: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部门,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