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聋儿康复工作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聋儿早期干预体系,根据《山东省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聋儿康复“十五”实施方案》及《山东省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领导,加强部门合作,充分运用我市现有的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聋儿早期干预工作机制,对听力语言障碍儿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以减少因听力语言障碍给家庭带来的不幸,减轻给社会带来的负担。 二、任务目标 全市聋儿早期干预重点是对0—7岁儿童进行听力筛查、普查,建立聋儿发现报告制度。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的总目标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发现聋儿,以便尽早地采取听力补偿,进行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具体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把好产生聋儿的第一关,做到发现一个,干预一个。 ──利用医疗卫生保健网络,对儿童进行常规体检时,做好听力普查,摸清聋儿底数,发现一个,干预一个。 ──及早转介(诊)进行耳聋诊断,科学选配助听器,使聋儿听力得到及时补偿。 ──对学龄前聋儿,开展系统的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和教育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全市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由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卫生、教育、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建立完善我市聋儿早期干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儿童听力筛查、普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各级医疗、妇幼保健机构承担0—7岁儿童听力筛查、普查的具体工作。 ──教育部门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对聋儿语训教师的培养、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开展学前聋儿教育、随班就读教育工作。 ──计生部门 各级计生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聋儿早期干预的宣传教育、康复转介服务工作。 ──残联部门 各级残联负责学龄前聋儿康复训练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负责聋儿的听力语言训练和家长培训工作。 四、具体措施 ──新生儿听力筛查 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医院妇产科,都要在妇产科的产科病房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在新生儿常规检查中增加“听力测试”项目,即对出生72小时以内的新生儿,使用专门的听力检测工具进行听力测试,在进行测试中,要严格执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筛查常规,对听力异常儿童进行监测,及时填写“0—7岁可疑听力障碍儿童登记表”,并建议家长带儿童转介(往)到市级卫生局直属医院的耳鼻喉科进行复查和明确诊断。 ──0—7岁儿童听力普查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儿童保健系列管理的要求,在开展儿童健康查体时进行听力普查,对发现听力异常的儿童,及时填写“0—7岁可疑听力障碍儿童登记表”,并建议家长带儿童转介(往)到市级卫生局直属医院的耳鼻喉科进行复查和明确诊断。 ──建立聋儿发现报告制度 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在该单位已发现、查出的听力异常儿童,要认真填写青岛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发的《0—7岁可疑听力障碍儿童登记表》、《可疑儿童听力筛查、普查汇总表》、《0—7岁听力障碍儿童登记表》,并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报各市、区卫生局、计生委和残联各一份(青岛市卫生局直属医院分别报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和市残联)。 ──实施聋儿康复工作 各级残联要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聋儿资料,认真做好聋儿随访工作和康复训练的计划安排,组织聋儿实施听力语言训练,保证每个聋儿都能得到康复的机会。 各级聋儿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特殊教育机构要建立健全招生制度,对招收的3—6岁聋儿,进行系统的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和学前教育;对没有条件到聋儿康复机构训练的聋儿,积极指导开展聋儿社区、家庭康复训练。凡进行康复训练的聋儿均要建立《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具备开展听力补偿的市级聋儿康复机构,要依据聋儿听力损失的性质、程度,帮助选配好助听器,提高聋儿助听器的配戴率和助听效果。 ──聋儿后续教育 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教育局制定的《青岛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暂行规定》,对语训后经过评估,听力语言康复达到三级以上的聋儿安排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各级教育部门、残联、聋儿康复机构要对入普幼普小和聋校及其聋儿家庭建立双向联系,了解聋儿的语言、听力等发展状况,跟踪评价聋儿的康复效果。 五、经费 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残疾人康复经费补助和社会多渠道筹集。 六、检查考核 市及市、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每年定期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的质量检查评估。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筛查(普查)、康复及教育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十五”中期市康复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中期抽查;“十五”末期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计生委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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