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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2002年12月31日

  一、公民年满16周岁应申领居民身份证,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手续。
  二、因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污损、残缺不能辨认、误码等,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新证。
  三、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从报告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到的,再向派出所申请补领新证,期间,如因出差等急需使用证件的可持单位证明及个人申请,向派出所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四、公民急需使用证件申请办理加快制证的,需持个人申请及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在持派出所开具的《办理快怔介绍信》到分局户政科审核后,到肥城路26号甲公安局制证所办理制证手续,并交加快工本费50元。
  五、公民在办理第一次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手续时,均向派出所交证件工本费(申领、换领10元、补领20元、临时证8元)及近期正面黑白纸大头像两张(快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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