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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住登记”须知


2005年06月07日

  一、在本市行政区内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暂住人口:
  (一)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
  (二)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
  (三)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
  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市内四区居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辖区居住的,应当到暂住人口管理站办理登记。
  二、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办理暂住证。申领暂住证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育龄妇女还应持有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暂住人口因暂住证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补办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离开本市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暂住证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四、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暂住人口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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