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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程序


2005年01月28日

  一、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入青岛市的条件
  凡经劳动部门招收录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均可由外地调入青岛市。
  (一)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
  (二)国家干部调动,配偶需随调的;
  (三)军队干部配偶符合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和军队干部转业配偶需随调的;
  (四)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急需且本地无法调剂的特殊技艺人员及其配偶;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应暂缓流动
  (一)担任国家、省和市地级重点技改、基建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其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工作的;
  (三)试用期未满的。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职工不能流动
  四、审批权限
  (一)职工在青岛市内(指市内四区和高科园,下同)企业之间流动,由其所在单位和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
  (二)职工由外地调入青岛市内企业,由市劳动局审批。
  (三)职工由青岛市内企业调往外地,需经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五、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及富裕职工较多且难以妥善
  安置的企业,不得调入职工。确因特殊需要,必须调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工跨地区调动工作,原则上户口应随工作关系一起转移
  七、跨地区调入职工的办理程序
  企业职工由外地调入市内企业,须填写《申请调入工人审批表》,由填报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后,连同接收单位的接收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市劳动局审批,经批准的,到市计委人控办办理有关增容费手续。然后由市劳动局发工人调动函,正式调工作关系。由调出地劳动行政部门转出工作关系后,到方劳动局报到。
  八、跨地区调出职工的办理程序
  接到调入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人调动函后,通知调出职工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若同意调出,通知本人携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到市劳动局办理调转手续。埋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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