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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登记


2005年01月28日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间起,城市3日内,农村在10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公民从市外迁入的,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证明、落户许可证、缴、免城市增容费证明等办理迁入登记。
  对没有迁移证件申报入户的,可凭下列证件及落户许可证、缴、免城市增容费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凭市(县)复员、退伍或转业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登记入户。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留学生、使领馆人员、援外人员以及从港澳地区回来定居的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归国证明书、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登记户口。
  3、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发给的证件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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