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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户、分户


2005年01月28日

  1、凡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居民可立户、分户。
  2、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1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分别立户。
  3、离婚的,凭离婚证明准予立户。
  4、居住在临时工棚、非法建筑和强占房屋的,不准迁入立户。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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