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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户口登记


2005年04月19日

  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常住地是指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应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母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婴儿、弃婴,由其母或收养人按有关规定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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