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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


2005年01月28日

  小学教育由各市区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小学生入学需按照适龄儿童常住户口,在规定学区就近入学。学区由各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学年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统一规定。父母必须依法送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小学生不得辍学。确因疾病或者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的父母提出申请,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小学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向小学提出申请,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休学,并须按期复学。小学生因户口迁移或居住地搬迁可以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小学生不得退学。小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及有关事宜请与各区教育体育委员会的教育科联系。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四方区:地址:平安路43号
      电话:371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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