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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育


2005年01月28日

  初中教育在我市市区由市教委具体负责实施。
  初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初中学生可按规定转学、休学、复学和借读。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初中学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市内四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办理市内转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学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附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经市教委批准,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学生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得留级,不得退学。初中学生修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合格,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有关学籍的具体办理程序请到市教委普教处的以下地点办理或咨询。
  办公地址:延安一路29号甲604房间
  办公时间:每周一 8:30-17:00
  联系电话:3833611
  有关招生及其它事宜可通过市教委普教处的电话咨询。
  电话:5912925 591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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