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您好!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开、公正、客观和及时的作出,现将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项向您告知,请您协助我们共同作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当您到达鉴定医院后,请您在劳动能力鉴定侯诊大厅内耐心等侯(不需签到及提供资料)。侯诊期间请勿大声喧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二、当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叫到您的姓名时,请及时应答,并主动将您的身份证交给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核对。 三、进入鉴定区域前,请您认真查看、确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表》“情况简介”中所申请的病、伤事项。如无异议,签字确认;如有异议,请与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四、签字确认后,请您在导医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侯诊室,并提前准备好您的原始病历、片子、化验单等有关资料。 五、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再次叫到您的姓名时,请跟随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到指定的鉴定区域内由专家组对你的病、伤情况进行体征检查。体征检查期间,请你主动向专家组提供您自带的病历、片子、化验单等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您的病、伤情况。 六、如专家组根据鉴定需要,要求您进行医学项目检查时,请持专家开具的检查项目申请单,在鉴定区域内的收款处缴上相关检查费用后,到医学检查区进行医学检查。(化验、心电图、B超在本楼三楼;彩超在本楼二楼(西);CT检查在本楼二楼(东);胸部透视、拍片在本楼二楼;眼耳鼻喉科在门诊三楼)医学检查结束后,您即可离开鉴定医院,医学检查结果由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统一收取,交专家组进行病(伤)理分析,相关资料使用后由鉴定中心存档。 七、鉴定结论将在体征检查结束十个工作日后作出,如情况特殊,造成鉴定结论无法及时作出的,我委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取鉴定结论的地点在青岛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三楼(福州路8号,电话:6010718)。 八、接到鉴定结论书后,请您仔细阅读鉴定结论书上告知您 享有的权利和办理程序,并按所告知的时效期和程序办理。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鉴定结论无法按时、按规定作出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一)无故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经查实冒名顶替的; (三)提供虚假病历和医学检查材料的; (四)不配合鉴定,造成本人自述症状与医学检查不符的; (五)未按医疗专家组的要求进行医学项目检查的。 十、除危重和行动不便者,谢绝家属或单位人员陪同进入鉴定区域。 十一、如您需空腹化验,我们为您准备了饼干和水,化验结束后可凭化验申请单和缴费收据领取。 十二、在鉴定区域备有意见薄,如您对鉴定工作有不满意的地方或好的建议,欢迎您留下批评、指正意见;也可拨打电话(6010813)向我们反映。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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