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理须知
200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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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 2、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4、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5、本省和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确认有异议的,必须通过鉴定进行确认的申请;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三、办理条件: 1、工伤鉴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 2、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 四、提报材料: 1、工伤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工伤认定报告书”;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或相关部门委托鉴定的,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函”;职业病鉴定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论断证明》。 2、因病非因工负伤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病退人员第一次公示证明》。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发放受理通知书,告知体检时间、地点。 2、组织专家组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3、发放:体检后第10个工作日开始在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发放鉴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没领取的,通过邮局寄发。 六、办理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七、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250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由劳动鉴定机构支付;复查鉴定等级维持原结论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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