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发 [2001] 14号)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有关单位人事(政工)处: 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现将《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事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搞好我市人事考试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或参与组织的青岛市范围的人事考试考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在考试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及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办理本区(市)、本单位(系统)及其代理人事关系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复核、发放合格证等事宜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人事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五条 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的作用,加强在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六条 市人事局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
第三章 报 名
第七条 考试中心在报名前向各主管部门提供《报名信息卡》、《资格考试报名表》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考试报名实行属地化管理,工作单位在青岛市的考生可在青岛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各主管单位应将报名事宜按时通知本区(市)、本单位(系统)及代理人事关系的报考人员,并组织审查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报名数据和材料。 各主管单位报名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二)向报考人员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手册》或相应报考说明。 (三)公布与报名工作有关的信息编码,以及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其他事宜。 (四)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等规定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五)本着服务的宗旨,方便、快捷、准确地为报考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 报名结束后,考试中心负责对考生的报考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信息台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公布考生报名信息。考生可对自己所报考的专业和级别进行核对,如有误,可将正确信息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送到考试中心。
第四章 考前准备
第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做好以下考前工作: (一)拟定详细、周密的考试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并制作准考证。考点、考场的选择、布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按考点、考场设置的要求办理。 (三)认真做好有关报名数据的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向省考试中心上报《试卷预订单》。 (四)组织对主考、监考、巡视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职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各自的工作职责; 2、考试实施的步骤和要求; 3、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4、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 5、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6、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种与考试有关的指定用书、复习资料等的出版、发行必须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凡未经人事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任何资格考试的指定用书、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等,不得以人事部、专业主管部门、考务主管部门的名义,或者以“全国××专业资格考试指导用书”等名义擅自编写、出版辅导教材、复习资料、习题集、模拟题等。考试中心按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要求做好考试用书的征订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分发工作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试应按考试实施计划、方案和要求进行,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等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 考点如遇到突发事件或其它因素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时,必须及时报考试中心,经批准后方可中止考试或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或补救办法。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考试中心安排昼夜值班,值班一般为考试前一天19时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
第六章 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等。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评阅完毕的试卷。 第十八条 参加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表、透露或暗示与考试有关的未解密的内容。 (二)凡参与有关考试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举行的该项考试,如有亲属参加本年度该项考试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实际操作类考试的有关规程和具体考务操作办法,由考试中心另行制发。 第二十一条 由考试中心负责的其他考试考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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