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26日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事局联合发布 青人字 [1995] 73号)
为在我市国家行政机关逐步建立起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市国家公务员辞职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上述机关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辞职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即终止与原单位的任用关系。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服务期、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未满的; 3、参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尚未完成,或从事特殊行业、工种,辞职后对工作会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4、本人承担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5、辞职后对国家行政机关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造成直接损失的; 6、正在接受审查未有结果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陈述辞职理由;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申请后提出意见,同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表》(一式五份,表式附后),并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对上报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核; 4、任免机关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发给辞职人员《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表式附后)。 四、相关事宜 1、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必须提前提出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以办理辞职手续。 2、对机关中现有聘任制、合同制人员申请辞职的,不办理辞职手续,经任免机关审核后,可按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申请辞职,须报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4、辞职审批期间,申请人须服从所在单位的领导,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对擅自离职超过十五天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5、辞职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6、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利益、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其人事档案等由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转交给当地人民政府社会事业保险机构保管。 8、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享受辞职补助费,并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9、国家公务员辞职后,如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除待业期间外工龄可合并计算,工资由新单位确定。 10.国家公务员在办理完辞职手续暂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应在十五天内携带《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根据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1、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不再保留其国家公务员身份。对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考试录用。对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12、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一般应三个月内交回原单位管理的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原单位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原住房,其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商定。 13、国家公务员对辞职申请未被批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机关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本意见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我市辞职规定与本意见相抵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1、《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表》(略) 2、《国家公务员辞职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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