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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1999年10月20日

(1999年10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青政发 [1999] 2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职位的设置。
  第三条  市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助理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四条  区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五条  县级市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六条  市直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应当遵守下列职数规定: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数的33%,其中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职数的30%;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职数的30%;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与科员、办事员职数1:1的比例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1,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与副主任员职数原则上按1:1确定。
  第七条  区直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应当遵守下列职数规定:
  (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33%,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职数的30%;
  (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不设科的可按科级以下职位总职数的50%确定,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职数的50%。
  第八条  县级市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位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职数的50%。
  第九条  市直机关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位设置实施方案按本市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县级市、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经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直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乡镇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县级市、区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的原则、实施步骤和要求等,按照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应当按同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兼任本职务的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所兼任的职务必须在本单位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得突破职数限额。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和数额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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