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200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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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对象 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在我市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及军队无军籍职工。 二、工作程序 (一)军休干部住房建设 国家下达军休干部建房计划和经费后,1个月内市民政局安置处会同市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建房计划经费下达到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内四区由市民政局安置处与土地、规划、设计部门协商,在8个月内完成选点、征地、规划、设计等工作,3个月内做好工程招标及开工前准备,1年内完成军休干部住房及附属设施配套工程,达到接收条件。各区、市亦按此办理。 (二)接收安置 在市内四区安置的军休干部到市民政局安置处报到后,经核查档案,在15日内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家属、子女工作调动、转学均由部队同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市民政局安置处出具介绍信。手续办结后按分配的住房发放钥匙。 (三)医疗保健 1、军休干部审定接收后,市局直属军休所由军休干部管理中心出具医疗介绍信,各区、市军休所由市民政局安置处出具医疗介绍信。市局直属军休所持医疗介绍信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定点医疗及公费医疗证;各区、市军休所持医疗介绍信,到各区、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定点医疗及公费医疗证。 2、市内四区军休干部住院费的40%和退休干部就医个人负担的10%及离休干部无工作家属医疗费超支部分,超过100元以上的,暂由军休所垫付,年底汇总报市财政局统一核实报销。 (四)两个待遇的落实 1、军休干部享受阅读的文件,市局直属各军休所向军休干部管理中心借阅传达,各区、市干休所由当地民政局负责借阅传达; 2、国家为军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的文件下达后,半个月内传达到全体军休干部,并在经费到位后按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调整。 (五)护理费申报、审批 各区、市军休所按规定向市民政局安置处填报审批表,市民政局安置处接到审批表后,15日内完成审批,并于3日内下达军休所。市局直属各军休所由军休干部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办理。 (六)特别抚恤金申报 1、军休所按照鲁民安[1994]61号文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牺牲、病故军休干部填报《特别抚恤呈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军休干部病故通知书报市军休干部管理中心; 2、市军休干部管理中心每年5月和11月造册连同呈报表报审批机关,批复后5日内通知军休所。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4、民政部《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5、省政府《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规定》 6、省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机构 青岛市民政局安置处 联系电话:3629187 负责人:鄂燕娜 联系人:徐晓琳 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3610770 负责人:徐兴魁 联系人:赵 阳 各市及黄岛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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