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搞活人事管理,使人事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山东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提出对我市建立和发展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 人事代理的范围及对象: 人事代理制度的范围是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一是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均要实行人事代理;二是虽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的条件,但可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部分实行或全部实行人事代理。 其主要对象是: (一)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三)外地驻青办事机构。 (四)个体私营企业。 (五)民营机构。 (六)实现灵活用人机制的全民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七)其他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委托代理单位制订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代理单位做好人员招聘录用工作。 (三)管理委托代理单位员工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 (四)帮助委托代理单位从外地引进人才;代办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国留学人员有关手续。 (五)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单位招聘的辞职、辞退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手续;办理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手续。 (六)协助委托代理单位开展员工的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 (七)为委托代理单位办理保险基金的交纳手续。 (八)管理委托代理单位的党团组织关系,办理党员出国停止党籍申报手续。 (九)负责对委托代理单位的人事争议处理和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聘任合同进行鉴证。 (十)其他需要为委托代理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承担以求职就业为主体的个人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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