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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


2003年01月28日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房产出租单位是指,依法出租公有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承租人应是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组织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因分配、调整、互换、拆迁安置而承租公有房产的,领导承租人须在迁入前凭有关证明或文件与房产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领取《承租房屋证明》。租赁合同是房产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房屋证明》是承租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退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在退租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并申请房产出租单位查收,领取《退租房屋证明》。未到房产出租单位办理退租手续即迁出的,房产出租单位有权追缴欠租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在此期间发生的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人为损坏。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房产出租单位,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
  (二)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三)调解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纠纷;
  (四)折取和答复承租人对有关房屋问题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房产出租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一)未经批准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他人使用者;
  (二)不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者;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或将承租的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者。
  第二十六条 承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有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义务,不准在房屋及院内乱拆、乱建或安装影响住宅安全使用的动力设备。凡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部位和院落,应共同合理使用,不得独自占用。

办理承退租(更名过户)手续

  办理房屋承退租(更名过户)等手续,须持有关证明、资料到房屋所在房管所办理手续。
  一、变更承租名义
  申请变更承租名义必须符合的条件:
  1、承租人自愿:
  2、申请人具有同一户籍的常住户口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的关系属常住近亲属范围之内;
  4、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指承租公房或租住私房),虽承租公房或私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标准的不在此限;
  5、具有同一户籍常住户口的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
  6、无欠租。
  因承租人死亡或户口外迁申请变更承租名义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同一户籍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指承租公房或租住私房),虽承租公房或私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标准的不在此限;
  3、具有同一户籍常住户口的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
  4、申请人在承租人死亡或户口外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资料
  1、租赁合同或计租单;
  2、户口簿、承租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死亡或户口外迁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3、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承租人表示自愿的亲笔文件(别人代笔的应经过公证)。承租人死亡的,只提供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4、具有同一户籍常住户口的其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5、申请人出具的保证按政策规定可以回本地的亲属定居时共同使用房屋的保证书。
  二、分立承租名主
  申请分立承租名义必须符合的条件
  1、分立各方为一同户籍,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
  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且分立后不致造成使用不便或分立后房屋使用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
  3、分立各方及同住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
  4、无欠租;
  5、原设计为单户使用的房屋, 不予分立承租名义。
  申请人必须提供的资料
  1、租赁合同或计租单;
  2、户口簿、承租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承租人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承租人表示自愿的亲笔文件(别人代笔的应经过公证);
  4、申请分立各方及同住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
  5、申请分立各方出具的保证按政策规定可以回本地的亲属定居时共同使用房屋的保证书。

关于房屋装修(改门、改窗、砌间壁墙、加装吊铺)

  依照《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住宅房屋不得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不得在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等。对允许进行的装修项目,由房屋承租人持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由区房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审查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批准的,由区房管部门发给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对非住宅房屋再装修,须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审定后,再由房管部门审查是否予以批准。

关于住房改作营业用房的有关规定

  按《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青岛市利用市民家庭住所从事经营服务的规定》,改变房屋的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3)不影响相邻关系;(4)不影响文物和有物色建筑的保护。承租人申请改变房屋用途的,须经房产出租单位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到规划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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