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市内四区和中央、省及部队驻青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新颁布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四章第十九条: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文件规定,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医疗保险手续时,社保经办机构需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进行审核,如达不到缴费年限的,需办理补缴,现就有关核查补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际缴费年限:各参保单位认真核查本单位的职工缴费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文件规定2001年1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转移单位的以首次参保为线),至今不能出现欠费(含补缴时没从此时间补齐的和应参保未及时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合同制以合同时间为准),如有欠费的,请单位尽快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欠缴年月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尽快补缴,并按原规定补记个人账户金,否则,将影响退休(职)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补缴的,按政府令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责令处理。 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指实际缴费已足额缴纳但视同缴费年限不够的),待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经审核,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补缴。缴费年限不满,又不办理一次性补缴的,退休(职)后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尽快及时核查单位和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并及时办理补缴。
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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