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繁体中文 English Japanese Korean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办理程序


2004年07月30日

  1、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先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大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取得职工个人医疗保险编号,再进行登记《社会保障卡制作及发放登记簿》(要求填写单位名称、职工编号、职工姓名、制卡原因等),并办理社保卡制发手续。2002年11月1日以后参保的需缴纳社保卡制卡工本费(15元)。
  2、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新增加人员需先缴纳医疗保险费,再办理《社会保障卡》,办理程序同上。新增人员为驻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调入的,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障卡》。
  3、《社会保障卡》丢失后挂失、解挂及补办程序。职工丢失《社会保障卡》后,应尽快拨打电话5719191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七天内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办挂失应携带挂失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正式挂失及补卡手续。口头挂失后如需办理社保卡解挂手续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代办解挂应同时携带挂失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卡解挂手续。办理社保卡正式挂失的不能解挂。补办社保卡应登记《社会保障卡制作及发放登记簿》,并缴纳社保卡补卡工本费。
  4、《社会保障卡》损坏,应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持其身份证及时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制作及发放登记簿》后,予以更换。
  5、如《社会保障卡》消磁或磁条信息不正确,可由单位经办人员或本人持其身份证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或就近到所在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充磁。
  6、《社会保障卡》办好后,须由单位负责保险的业务经办人员或本人,持其本人的身份证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领取。
  7、长期驻外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如本人无法在本市持卡消费,可由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持参保人的社保卡、单位盖章确认的花名册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个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和单位证明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卡金支付,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定期提现金发放给本人。
  8、参保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社保卡个人帐户医疗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携带经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的社保卡,也可由其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和死亡人员的社保卡到单位缴费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卡金支付。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提现金发放给其法定继承人,并将其《社会保障卡》收回。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计算机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