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研究制定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规范化建设;指导居委会换届选举,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组织指导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居委会干部培训。 二、工作程序 (一)居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组织选举。 1、候选人的产生: 居民小组民主推荐,经过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由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 2、选举: 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居民选举大会,二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户代表或五分之四以上的居民小组代表参加的选举大会有效。选举采用差额的方法。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参加选举人员半数并以得赞成票多少顺序当选。 (二)居委会选举监督管理 1、对选举过程中的违法现象或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办事处或上级政府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受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书后15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居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居委会成员,对缺额进行补选。 (三)干部培训及居民自治 民政部门定期对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居委会干部进行培训,并指导居委会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三、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四、工作机构 青岛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处 联系电话:5912390 负责人:王国华 联系人:王广军 各区、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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