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其他条件 1、无下列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3、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4、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5、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材料: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3、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2、人体检测;3、考试;4、发证。 许可期限: 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培训管理所 联系电话: 85614558 8564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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