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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变更登记


2005年09月27日

  一、以下情形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更换发动机的;
  (二)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三)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
  二、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请您准备以下资料: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行驶证;
  (四)《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五)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六)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和地址的,需要提交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如是单位的,还要提交工商部门的证明,属于国家机关的,需要提交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流程:
  (一)到二楼业务大厅1号或者2号窗口登记受理;
  (二)到一楼业务大厅5--10号窗口查验机动车;
  (三)到二楼业务大厅收款处交费;
  (四)到二楼业务大厅3号或者4号窗口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地点:四流中路4号
  联系电话:8309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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