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维修服务指引
200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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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维修指引 为维护青岛市机动车维修业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安全,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特为机动车维修作如下导示: (一)汽车维修业户的资质分类及经营范围 目前,国家标准将汽车维修业户分为三类,由交通主管部门审验业户的资质条件,对其颁发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类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三类维修业户是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蓬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二)鉴于汽车维修业户有不同的资质分类,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消费者),在发生故障或例行维护时,必须根据维修或保养项目,认真考察承修业户的资质条件,依据故障种类,到交通维修主管部门核定经营范围资质相符合的维修业户进行维修。 (三)修车时,托修方(车主)应认真核实委托维修或保养的项目,并予以确认;当预计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时,应要求与承修方(维修业户)签订维修合同(或协议),以保护自己的权益。维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可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时限、维修费用、保修承诺等。 (四)修车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时,托修方和承修方均有保护好故障现场的责任。一旦双方产生故障纠纷,请保护故障现场,以作技术鉴定的现场检验取证用。 二、维修投诉 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是青岛市交通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或维修后,若与维修业户发生质量或经济纠纷,请向青岛市交通局投诉热线服务中心或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予以查处。投诉电话分别为:2817777;286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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