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繁体中文 English Japanese Korean


办理被盗抢机动车有关手续须知


2002年12月31日

  一、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同时要求派出所出具受理案件回执(加盖公章),如属已保险车辆,派出所或刑警大队应出具保险车辆被盗、抢立案通知书。
  二、持报案回执办理封存手续
  1、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八大队(市南区泗水路8号)开具被盗、抢车辆封存通知书;
  2、到青岛日报社登报声明;
  3、交警车管所分所领表、填表、盖章;
  4、持1、3项手续到交警市车管所办理封存手续。
  三、已保险车辆,请在报案三个月后,到报案地刑警大队办理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案件通知 书和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案件证明。
  四、持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案件证明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八大队办理相关手续。
  咨询电话:82026467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计算机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 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