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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


2005年01月28日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法律程序,为经济困难和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法律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刑诉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一、我市法律援助对象条件:
  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的中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⑴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⑵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⑶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或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⑷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⑸刑事案件的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⑴刑事案件;
  ⑵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⑶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⑷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⑸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⑺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⑻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青岛市司法局真诚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司法公开情况的监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违反上述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有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人民群众可通过拨打监督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我们一律认真对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市司法局向全社会郑重承诺: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一切问题,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以公开保公正,以公正树形象”,是我们实行司法公开的根本目的。
  社会各界监督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最大支持,人民群众满意是司法行政干警的最大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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