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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2004年10月11日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一、登记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4、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复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名与原件一致。
  5、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6、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7、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一、登记事项: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三、登记条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出资人申请企业注销的文件,或政府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或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4、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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