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程序
200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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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外广告登记 (一)审批条件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提交材料 1、《青岛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广告样件; 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7、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三)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四)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做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证。 (五)办理机构 各分(市)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监管。 联系电话:市南分局 5753975,市北分局 3636640,四方分局5627975,李沧分局 7697947,崂山分局 8890327,城阳分局7868932,开发区分局 6894398,保税区分局 6768787,即墨市局 8514226,胶州市局 7211347,平度市局 7362234,胶南市局 6162786,莱西市局 8466291。 二、车体广告登记 (一)审批条件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车辆的所有权; 3、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提交材料 1、《青岛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广告主、车主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体广告图样。 5、申请人与广告主、车主签订的发布车体广告协议;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四)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做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证。 (五)办理机构 各分(市)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车体广告进行登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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