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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程序


2004年10月11日

  一、户外广告登记      
  (一)审批条件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提交材料
  1、《青岛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广告样件;
  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7、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三)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四)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做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证。
  (五)办理机构
  各分(市)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监管。
  联系电话:市南分局  5753975,市北分局  3636640,四方分局5627975,李沧分局  7697947,崂山分局  8890327,城阳分局7868932,开发区分局  6894398,保税区分局  6768787,即墨市局  8514226,胶州市局  7211347,平度市局  7362234,胶南市局  6162786,莱西市局  8466291。
  二、车体广告登记
  (一)审批条件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车辆的所有权;
  3、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提交材料
  1、《青岛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广告主、车主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体广告图样。
  5、申请人与广告主、车主签订的发布车体广告协议;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四)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做出决定,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证。
  (五)办理机构
  各分(市)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车体广告进行登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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