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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展销会开办注册登记办理程序


2004年10月11日

  一、依据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85号令(以下简称85号令)、《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商品展销会举办者持登记材料到举办地分市局办理商品展销会名称预先查询手续;
  2、市局市场处通过金宏网对分市局上报的商品展销会名称预先查询信息进行核准;
  3、名称经市局核准后,分(市)局根据市局委托进行商品展销会登记、发照、管理工作。
  三、许可条件
  根据85号令第四条规定: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85号令第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2、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3、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五、具体办理机构
  根据85号令第八条规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举办地工商分市局登记管理。
  六、办理时限
  根据85号令第十一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及收费依据
  根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务院[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业品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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