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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登记管理


2005年01月28日

  一、工作对象
  本市民间组织。
  二、工作程序
  (一)社会团体登记
  1、依法受理社会团体筹备登记的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先到登记管理机关咨询有关事宜。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①筹备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验资报告;
  ④场所使用权证明;
  ⑤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⑥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提交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发给登记证书。
  2、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3、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先召开理事会,履行完内部程序后提出申请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同时提交:
  ①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②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正式文件;
  ③分支机构业务范围;
  ④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⑤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⑥活动资金来源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上述文件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成立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此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依法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申请。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①登记申请书;
  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③场所使用权证明;
  ④验资报告;
  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⑥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在提交材料齐全后,30日内办完换证手续。
  (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注销、处罚等
  对民间组织成立后的监督管理、注销、处罚等,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实施。
  三、法规、政策依据
  1、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
  4、国务院宗教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公安部、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6、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7、省政府《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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