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职证明;50岁以下妇女(市内四区除外)须提交其在青岛临时户口所在地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 3、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4、其他应提交材料。
1、变更申请表; 2、变更业主,提交材料同开业登记; 3、变更字号名称须收缴公章,管理员应在意见栏中注明收回公章数量并销毁; 4、续期及变更地址须提交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续期时提交材料有困难的,由受理人员协助查询档案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上业主与查询场地相符的可不再提交产权证明;
1、注销申请表; 2、税务注销证明; 3、公章全部缴回,并在意见栏中注明缴回数量并销毁; 4、其他应提交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