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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文化经营活动程序


2005年01月28日

  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不在职证明;50岁以下妇女(市内四区除外)须提交其在青岛临时户口所在地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
  3、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4、其他应提交材料。

  审批的程序
  1、经营文物批准:文物部门(82年文物保护法)
  2、经营音像出版:批准:新闻出版部门(国务院(94)时像制品管理条例)
  3、经营音像发行批准:广播文化部门(音像管理条例)
  4、经营音像复制批准:新闻出版部门(音像管理条例)
  5、经营音像批发批准:音像制品管理部门(音像管理条例)
  6、经营音像零售出租批准:音像制品管理部门(音像管理条例)
  7、经营音像放映批准音像制品管理部门(音像崐管理条例)
  8、经营卫星接收设施批准:广电局(国务院129号令卫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9、文化娱乐业批准:公安局、文化局(文化部、国家工商局的通知)
  10、影视机构批准:省级以上广电部门(广电部、工商局95通知)
  11、艺术表演批准:文化局(文化部、工商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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