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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督管理(含年检)程序和服务事项


2004年10月11日

  (一)年检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二)、年检管辖
  1、青岛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负责对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
  2、青岛市工商局口岸检查站:负责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分局、山东省地方铁路、青岛港务局、地方港务局、青岛海运局、民航青岛站、各航空公司驻青企业、青岛海关、交通部青岛海上安全监督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企业的年检。
  3、各分局企业科(企业监督科):负责对在本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年检。
  (三)服务事项
  1、新开业企业100%回访和对年检企业1%回查;
  2、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3、依法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规范企业主体行为;
  4、组织、协调查处“三无”企业等非法经济组织;
  5、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外资企业出资检查,组织对全市企业的专项治理整顿;
  6、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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