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变更退税登记的范围包括: • 改变名称; • 改变企业代码; • 改变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办税员; •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 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 改变隶属关系; •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 改变或增减开户银行基本帐号; • 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 •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 退税机关发放的原退税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登记表等); 4、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骗税行为暂缓退税,依法终止退税业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前,清算已退税款,追回多退税款,再持有关证件向原退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退税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退税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 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 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 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 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5、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罚款。 6、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制度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的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五)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六)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四、增值税退税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如下: 一、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现行出口退税率5%和13%的农产品; (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0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商品名称 备注 8901-8902、89048905—8906、890784073410、8407342084082010—8408901084089092—8408909387012000—8707909087161000—8716900084099191—8409919984099991—840999998708 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按本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同上 8456—8460、8462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8425—843084671100-8467890084743100-8474809084791021-84791090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同上 851730—85175029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9018—9020、90221200—9022140090222100 医疗仪器及器械 8601—8606 铁道机车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8 航空航天器 8454—8455 金属冶炼设备 8534 印刷电路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1、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2、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现行退税率(%) 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筛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7章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2601-26122614-2622 1313 纸、浆、纸板矿砂、矿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铬锡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51053929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13 山羊板皮 2530902003019210 135 稀土金属矿鳗鱼苗 05062826900010 515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氟钽酸钾 29022000 15 苯 7201 13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13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13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13 铝废碎料 81019700 13 钨废碎料 81102000 13 锑废碎料 2510 13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13 天然石墨 2508 13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15 人造刚玉 2818200028183000 15 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 黄磷、其他磷 8% 28047090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 锰铁 8% 72021900 72022100 硅铁 8% 72022900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 铬铁 8% 72024900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5% 2519 轻重烧镁 5% 25309090 其他矿石品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5% 2849 碳化物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5% 五、消费税退税率 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外贸企业收购消费税货物出口,依据实际出口价格或数量征多少退多少。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 1、外贸企业退增值税的依据为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外贸企业退消费税根据其实际出口的数量或价格予以退税。 2、生产企业的退(免)增值税的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折合人民币金额。生产企业免消费税根据其出口的消费税货物数量或价格予以免征。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地点、管理机关、期限与预算级次 1、地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的申报工作。 2、管理机关: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由当地国税机关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工作,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商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受理申报及审核工作。 3、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4、预算级次: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八、申报 一、保税区外外贸公司 (一)受理企业申报的要求 1、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必须携带:“退税登记证”副本(退税使用的银行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办税员证”。 2、外贸,保税区企业须采用单票对应法(包括出口一票对进货一票、出口一票对进货多票、出口多票对进货一票 )方予受理申报。 3、企业将通过预审的退税单证及数据(必须采用远程申报)报退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按企业分类管理的类型,审查企业申报的退税资料是否完整,资料的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各类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 4、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备注:每年清算结束后,不予受理企业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 (二)主要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申报附送或提供退(免)税单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a、对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b、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c、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中标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需提供已收汇核销单,退税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6)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7)《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各一式两份;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 (三)外贸企业特殊贸易方式申报要求: (1)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货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外贸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对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的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办理退税,企业应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同时提供的以下单证: ①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②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③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④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货物已征消费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 ⑤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⑥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⑧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证明(复印件); ⑩退税机关收到的招标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签署的《中标证明统治书》。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出口退税。企业应填报《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退税申请书》,及同时提供的下列单证进行申报: ①购进货物增值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四)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中,对于从骗税多发地区、敏感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出口;从广东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四市及其区县购进出口的货物;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出口业务;根据骗税动态,退税局规定的出口业务,要求必须单独申报。且以上退税单证单独申报前必须经过调查部门调查。(对以上情况中无信息的报关单需发函调查,有信息的可暂不发函调查。对有虚假嫌疑的报关单,受理申报部门可提出疑点,经讨论同意后,转调查部门发函)。 (五)申报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保税区商贸企业主要申报资料 (一)主要申报资料 企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必须携带:“退税登记证”(退税使用的银行帐号不得擅自变更)“办税员证”,另外还须报送以下资料: 1、报关离境出口货物 ①《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②《出口退税货物申报明细表》2份。报表必须严格按“出口发票”“报关单”“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结汇水单”内容登录,不得人为调整。 ③《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2份。报表必须严格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内容登录,不得人为调整。 ④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备案清单装订成册。 ⑤含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除以上4项内容外还应单独报送《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明细表》,注明消费税,一式2份以及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消费税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装订成册。 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九、审核 一、计算机审核 (一)正式审核内容:对出口企业经计算机预审过的无疑点的和按规定可以人工挑过的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生成正式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审核程序:正式审核人员接到转来的符合标准并有申报部门签字的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数据读入,进入“审核环节申报明细数据查询”,按相应申报年月,在相应的审核环境中进行数据读入,进行自动审核,与外部信息进行对审,对无疑点的数据生成税款后确认回传历史库。 (三)对在正式审核中出现疑点的申报电子数据,属于按规定可以直接挑过的疑点,人工挑过;不属于直接挑过的疑点,用电子办税厅通知企业进行疑点删除后再行申报,同时通过电子办税厅回复申报科。 (四)对由调查部门转来的调查无误的疑点订正表,逐笔录入计算机,进行人工挑过,生成税款确认回传历史库。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基本疑点共计七十六种,错误级别有“”、“W”、“E”三种。对所有疑点须经调查部门核实,根据实际业务情况,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疑点调整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经调查部门核实后,申报数据及业务真实的,可作人工挑过; 2、经调查部门核实后,须进行调整的,应根据调查部门转来的订正表用调整法将原错误记录冲掉,填报一笔正确记录; 3、经调查部门核实后,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或重复录入数据的,应用红字或调整法将原错误记录冲掉; 4、经调查部门核实后,属漏录数据的,应用补充登记法补录一笔。 对疑点进行调整的同时应在订正表上签字确认已录入计算机,将订正表装订成册,按季转档案室存档。 (五)计算机审核退税结果的处理 1、正式审核完毕后,将无疑点的申报数据和按规定可以人工挑过的申报数据确认本次审核,将应退税额当时通过电子办税厅远程传递给企业,通知企业于2日内送交《退税申请书》。 2、审核确认后,产生本次审核的应退税款,并将数据转到历史库备份。 3、在接到《退税申请书》并审核无误后,打印《退税审批表》,在《退税申请书》及《退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当日转交科长岗位复审后转计会科。 十、单证管理 • 保税区外外贸公司的单证管理 审核外贸企业申报的退税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发票等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主要的审核内容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③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⑤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报关单: ①假报关单,伪造的报关单。 ②非黄色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个别海关已报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的除外)。 ③缺少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的报关单。 ④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报关单,如:出口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口岸、贸易性质、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出口报关放行日期等。 ⑤自行涂改的报关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⑥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 ①核销单上的各个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②核销单上需加盖海关验讫章,外汇管理局核销章; ③核销单上有涂改部分,需加盖外汇管理局印章或提供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更改证明; ④核销单上报关单号码及核销单号码须与相应报关单上的内容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开完整,字迹清晰,(供货方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及开户行须为蓝色印章);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不得超位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次性填写达不到票面最高金额(手工版);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涂改(手工版);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⑦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⑧其他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①专用税票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清晰的税务机关印章和银行收款印章; ②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一致; ③专用税票上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数量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号码、数量一致; ④专用税票上填写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⑤专用税票上进货单位、供货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货单位,供货单位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的企业一致; ⑥专用税票中的商品名称、数量、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必须与企业录入的数据及生成的相应申报表上的内容一致; ⑦专用税票为缴纳消费税的,法定税率与征收率相同,适用税率应与申报表上的退税率一致; ⑧专用税票须提供退税专用联次(第二联); ⑨专用税票列明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同一关联号下的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数量不一致时,可以按照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及数量进行合理换算,但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能超过换汇成本的最高限额(二期网络审核除外)。 (5)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①分割单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②分割单上备注栏上注明的专用发票数量及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一致; ③分割单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税票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企业的名称一致; ④分割单上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⑤分割单上的计税金额小于其附送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时,其超出部分所附送的专用税票应按法定税率金额计征入库; ⑥分割单上有关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应与相应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一致 二、保税区内商贸公司的单证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所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 1、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均应为原件,收汇单可为复印件。 2、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的货物必须函调后单独申报。 3、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名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供货单位”名称应当一致。“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经营单位”名称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购货单位”名称要和申请退税单位一致。否则不予退税。 (二)单据的具体要求: 1、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为“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在退税机关备案的“验讫章”; ③报关单中“经营单位”必须与申请退税单位名称一致(代理出口业务须附送代理方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报关单中打印的外汇核销单号码须与附送的核销单号码一致; ⑤报关单上的印章和报关放行日期等内容打印必须清晰、完整。报关单上有涂改部分的,须加盖海关校对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报关单: ①假报关单,伪造的报关单。 ②非黄色出口退税专用联报关单(个别海关已报经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认可的除外)。 ③缺少报关单号、核销单号的报关单。 ④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报关单,如:出口企业代码、出口企业名称、出口口岸、贸易性质、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出口报关放行日期等。 ⑤自行涂改的报关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⑥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报关单。 2、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1)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第四联:备案单位存查)一律为粉红色。 (2)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必须具有海关编号,其他各项填报齐全,字迹清晰、完整无损,并盖有各口岸海关已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验讫章(包括补办的报关单)。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备案清单: ①假备案清单,伪造的备案清单。 ②缺少海关编号的备案清单。 ③有关重要项目不全的备案清单,如:经营单位名称、代码、出境口岸、贸易方式、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货物美元离岸价、报关备案日期等。 ④自行涂改的备案清单(如系海关涂改必须盖有海关校对章)。 ⑤无已备案的验讫章的备案清单。 3、收汇水单复印件: ①“收汇水单”中“单位名称”必须与“出口发票”、“备案清单”中“经营单位名称”一致。 ②收汇单与出口单证必须有对应关系。 ③收汇单与备案清单金额必须相符。 ④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或缺少印章。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填开完整,字迹清晰,(供货方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地址及开户行须为蓝色印章);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须加盖供货企业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③不得超位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一次性填写达不到票面最高金额(手工版);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涂改(手工版);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大小写必须封顶填开; ⑥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征税率符合政策规定; ⑦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⑧其他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①专用税票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清晰的税务机关印章和银行收款印章; ②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一致; ③专用税票上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及数量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号码、数量一致; ④专用税票上填写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⑤专用税票上进货单位、供货单位的名称、税务登记号须与其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货单位,供货单位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的企业一致; ⑥专用税票中的商品名称、数量、计税金额、法定税率、征收率必须与企业录入的数据及生成的相应申报表上的内容一致; ⑦专用税票为缴纳消费税的,法定税率与征收率相同,适用税率应与申报表上的退税率一致; ⑧专用税票须提供退税专用联次(第二联); ⑨专用税票列明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同一关联号下的报关单的出口货物的计量单位与数量不一致时,可以按照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及数量进行合理换算,但计算出来的换汇成本不能超过换汇成本的最高限额(二期网络审核除外)。 6、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 ①分割单有关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②分割单上备注栏上注明的专用发票数量及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号码一致; ③分割单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须与附送的专用税票上的供货企业、进货企业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一致,并且与申请退税企业的名称一致; ④分割单上的法定税率、征收率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⑤分割单上的计税金额小于其附送专用发票的计税金额的合计数时,其超出部分所附送的专用税票应按法定税率金额计征入库; ⑥分割单上有关的货物名称、数量、计税金额应与相应的申报表上的数据一致 三、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的装订管理办法 1、外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顺序装订(B类企业留存备查的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应按照申报电子数据的月份和录入序号顺序分别装订成册)。 2、保税区商贸企业按照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水单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顺序装订。 3、装订时企业打印的“出口货物退税汇总表”,“出口退税进项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应排列在其它单据之前,并要求明细表上的序号和单据装订的顺序相同。 4、每册的申报单据B类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超过100张,C类企业不得超过50张。 5、封皮规格长处38厘米,宽畅21、5厘米、 6、封皮应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封皮、 7、封皮内容需填列清楚,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装订退税资料时,单据在整理后的长和宽不得超出封皮、 八、企业装订退税申报资料时必须使用线绳,不准出现明线,不准使用装订机钢铁制钉进行装订。
十一、涉税证明 (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办理依据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需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出口退税的退税机关出具的未退税或出口退税款已收回的证明和原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2、受理申请 出口企业填写或录入《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后,需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外管局出具的该票货物已(未)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已退税须提供)。 3、核准出具 办理该项证明时对已退税款追缴入库的出口货物及未办理税款退税的出口货物,本岗位人员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或录入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相关内容和数据录入或读入计算机,自动查找该报关单是否开出代理出口证明;是否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数量、计税金额、税额等情况。审核无误后在证明上签署意见并转科长复审(报关单上注明退运数量,加盖“已办理退运证明章”),科长复审后,返还企业。 如报关单无海关外部信息,属于海关外部信息未到的,企业可正式行文,提出申请,予以办理。属于所属期海关信息已到的,由企业先到调查部门开具海关核查函到海关核查,核查后,凭海关的出具的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予以办理。 (二)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办理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需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需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 2、受理申请 出口企业填写或录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提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予以受理。 3、审核出具 本岗位人员接受出口企业提供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申请后,应对审核无误的证明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审核开具,并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1)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国外退关退货货物,应核查企业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按照实际补税情况出具证明。 (2)如转内销的出口货物是已申报退税的库存出口货物,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该笔商品进项结余情况和企业申请的转内销货物的数量、金额等情况,经调查部门调查后出具证明,同时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的数据及时扣减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相应的进货结余。 (三)补办报关单证明 1、办理依据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需在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需出具主管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以下简称《补办报关单证明》)。 2、受理申请 需要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出口企业应填报或录入《补办报关单证明》后,持以下资料凭证方可受理申请办理: (1)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复印件(如全部丢失的,可提供盖有“复印件专章”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2)出口发票; (3)征税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已征税证明(生产企业用); (4)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核准出具 本岗位人员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补办报送单证明》的有关信息录入或读入计算机进行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计算机审核的基本内容: (1)根据出口报关单号、企业代码、出口数量、出口商品代码、贸易性质等,查找海关报关单信息中是否有此票报关单、报关单信息中有此票报关单,则计算机自动核实是否开出过代理证明、是否办理过退运证明,若均无办理则审核通过。 (2)计算机审核查找到报关单没有退运,若已开出代理证明,则自动提示已开出代理证明及其数量,若计量单位一致,计算机自动审核,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是否大于已开出代理证数量,若大于则审核通过,小于则提示出应核实相关数据;若计量单位不一致,则自动显示出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和已开出代理证明数量,人工判断是否可以开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3)计算机审核查找到报关单没有办理过代理证明的,但已办理退运证明的,则提示出已办理退运数量,若计量单位一致,计算机自动审核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是否大于退税数量,若大于则审核通过,若小于则提示出应核实相关数据,若计量单位不一致,则自动提示出已办理退运数量、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人工判断是否可以开具《补报关单证明》。 (4)计算机审核查找到报关单,但已开具代理证明已办理过退运,则自动显示三个数量。若计量单位一致则自动审核是否可以开《补报关单证明》;若计量单位不一致,提示三个数量,人工判断是否可以开具《补办报关单证明》。 (5)如报关单无海关外部信息,由企业先到调查部门开具海关核查函到海关核查,核查后,凭海关的出具的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予以办理。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办理依据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则必需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2、受理申请 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持以下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 (2)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3)如属代理方结汇的,还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核准出具 本岗位人员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先审核受托方是否具有代理出口资格,委托方是否为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或出口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然后按照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转复审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计算机审核的基本内容: (1)未办理退税,计算机自动核实是否办理过退运,若未办理过《退运补税证明》,自动审核是否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若没有则审核通过。 (2)计算机自动到海关报关单信息中查找报关单号,若找到此票报关单号,若未办理退税且没有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计算机自动核实是否办理过《退运补税证明》,企业办理过此退运证明的则计算机显示已办理退运证明的数量以及原出口的数量,如计量单位一致,则原出口的数量与退运数量的差额小于本次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数量则审核通过;如计量单位不一致则计算机显示三个数量即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退运数量,本次开具代理证明数量由审核人来判断。 (3)计算机自动到海关报关单信息中查找报关单号,若查找到此票报关单号未办理退税,没有办理过退运补税证明,但已开具代理证明计量单位一致,则计算机自动审核剩余数量与本次开出数量;若计量单位不一致,则自动提示出三个数量,即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已开具代理证明单数量,本次开具代理证明单数量,由审核人判断。 (4)计算机自动到海关报关单信息中查找报关号,若找到报关单号,自动审核是否已开出代理证明和退运补税证明,如此企业既开出代理证明又办理过补税证明的,如计量一致则自动审核本次开出代理证明是否合理,如退运数量加开出代理出口证明的数量小于报关单信息中的数量则审核通过,如计量单位不一致则提示出报关单信息中出口数量,已开退运证明数量,已办理代理证明数量和本次申报办理代理出口数量,由审核人判断。 (5)计算机审核查找不到此票报关单号,则提示“无此报关单编号”,对这部分应人工查明原因。如报关单无海关外部信息,由企业先到调查部门开具海关核查函到海关核查,核查后,凭海关的出具的海关核对结果证明予以办理。 (6)计算机审核已办理过退税,计算机自动核实是否全部办理退税,若全额办理退税则提示应查明原因,若没有全额办理退税,则自动到待退库中注销本次开具代理出口数量;若待退税数量小于本次开出代理证明数量则计算机提示应查明原因。 (五)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 1、办理依据 出口单位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丢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需凭主管出口单位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受理申请 出口企业申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持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外销发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核准出具 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申请办理时应按电算化管理的需要录入和审核,本岗位人员对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转复审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4、归档管理 已开具证明及相关资料应按季装订,于年度终了后归档 (六)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1、办理依据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采用作价加工方式销售进口料件,必须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应纳税款在退税款中抵扣,征税机关予以免税。 2、办理程序 (1)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免税前,事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到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2)企业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后,应到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3、受理申请 外贸、工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取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作价加工方式时,应持以下凭证资料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1)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和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3)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 (4)进口合同。 4、核准出具 本岗位人员在审核申报的凭证资料准确无误后,签署意见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七)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办理依据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转交生产企业向其征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2、受理申请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提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持以下凭证资料: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3、核准出具 (1)本岗位人员对资料核准无误后,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签署意见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2)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退税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八)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办理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对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同时又代理复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转交生产企业参与“免抵退”税。 2、受理申请 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进口料件(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同时代理企业出口货物。对代理进口料件,外贸企业应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代理进口合同副本、复印件进口料件报关单,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出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3、核准出具 经审核外贸企业提供资料属实,证明内容填写规范,核准签署转科长复审,复审后,返还企业。 4、资料归档 已开具证明及相关资料应按季装订,于年度终了后归档。 (九)《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审核出具及出口核销; 1、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开具证明申请; 2、核准出具 (1)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企业名称、卷烟型号、数量、品种,对要求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出口卷烟企业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对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不得超计划数量核签证明,审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在《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上签署意见转科长复核后加盖公章,登记台帐。同时转1份给主管生产企业征税机关。 (3)免税出口卷烟须从国家指定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从指定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不得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4)对生产卷烟的厂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寄送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进行核对、登记、留存。 (5)定期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和报关单等外部电子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卷烟,不予出具新的证明,转调查科检查处理,责成出口企业予以补税, (十)外贸企业“以产顶进”钢材(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1、受理外贸企业在“以产顶进”钢材运抵后五天提出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 2、核准出具 根据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列名的钢铁企业、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的跨省子公司、直接对外签约并自行组织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出口企业确定企业范围,对加工出口企业提供的购进免税钢材的普通发票和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等严格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填写“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一式三份,签字加盖公章后分送监管小组和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登记台帐。 3、监督核销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持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海关已核销证明联,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行核销。审核是否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对未核销的,不再出具证明,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查科进行处理。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 • 退税清算 在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退税机关按照总局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国税发[1999]6号) •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方式 一、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二、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 •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内容、要求、清算表和填报口径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结论 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二、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三、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退税机关统一印制。 •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 一、时间要求 清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4月30日以前)退税机关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上级局规定上报的清算表格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报送上级局。 二、质量要求 (一)清算报告要全面、客观、准确地报告本地区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组织实施情况、退(免)税情况、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以及建设性意见; (二)清算报告要求文字精炼,结构严谨;报表口径一致,内容填报齐全、表内逻辑关系正确,数据来源统计准确。
十三、涉嫌骗税业务调查 • 涉嫌骗税业务的确认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出口的业务; 二、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业务; 三、出口企业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大宗货物出口的业务; 四、出口企业从事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 所谓“四自”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 所谓“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所谓“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以“委托代理出口”的名义,充任中间人,既为外贸企业提供国外客户,又为外贸企业提供货源,代办一切出口手续的交易行为。 五、对利用虚假单证(包括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虚假税收专用缴款书、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外汇核销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业务; 六、对骗汇倒回境内结汇后套取外汇核销单申报办理退税的业务; 八、对以空车空柜报关、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手法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业务; 九、对出口卷烟的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业务和未从指定海关报关出口卷烟的业务; 十、对非指定企业出口黄金首饰、珠宝玉器、水貂皮、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燕窝等的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 (一)货源地为骗税多发地; (二)运输方式为陆运出口; (三)换汇成本异常; (四)代理手续费过多; (五)同一企业连续开具多笔证明的。 十二、退税机关认为其他有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业务。 • 涉嫌骗税业务的申报管理 一、发生以下业务,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应进行单独申报: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出口的业务; (二)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业务; (三)出口企业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大宗货物出口的业务; (四)其他根据骗税动态,局内规定的出口货物; (五)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 1、货源地为骗税多发地区; 2、运输方式为陆运出口; 3、换汇成本异常; 4、代理手续费过多; 5、同一企业连续开具多笔证明的。 二、发生第一条所列举涉嫌骗税以外的业务,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三、出口企业对涉嫌骗税业务在退税机关调查取证的同时,可自行调查举证。 • 涉嫌骗税业务的函调管理 一、函调范围 (一)凡从广东省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购进出口的货物; (二)经深圳、汕头、广州、黄埔、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及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三)从省外非固定货源单位购进的大宗货物; (四)按规定需单独申报的其他货物; (五)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出口货物。 对第1、2条可直接由调查部门发函,第3、4条由申报部门提出疑点,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转调查部门发函。(对专用发票、专用税票) 对无信息的报关单发函调查,有信息的可暂不发函调查{上述抵(一)条的除外}。对有虚假嫌疑的报关单,受理申报部门可提出疑点,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转调查部门发函。 二、回函处理 (一)报关单回函属实,调查部门可做疑点处理挑过; (二)对出口货物进项的发函,调查部门根据回函内容作出调查结论书,报局长审批; (三)对实地派人调查的,调查人员必须写出书面调查材料,作出调查结论,签字确认,并报局长审批; (四)对回函有问题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调查部门可责成企业将全部退税单证送缴,并加盖“不予受理申报章”,需转交稽查的,报局长审批转交。 • 涉嫌骗税退税管理规定 一、对发函调查或实地调查后,同意受理申报的出口货物均需附回函证明、调查结论书单独申报。 二、对函调范围中第1条的出口货物,受理申报部门在确定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可予审核退税、并将申报资料转局长审批。 三、对单独申报的出口退税凭证一律发函调查,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查。在回函无误,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调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函及收函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编号登记,装订成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收到征税机关的回函,应认真登记,并随时掌握回函情况。(国税发[1995]037号) 五、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附件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国税发[1999]228号) 六、对于回函属非自产货物和征税 机关虽已回函但退税机关认为仍有疑问的,需对非自产货物的上道货源情况及问题进行再 次发函调查。追踪两道环节仍查不清楚的,暂不予退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己负责调查举证。出口企业将货源、纳税等情况调查清楚,并经有关部门复查无误后,可办理退税,企业举证工作必需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 七、对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超出批准范围的以及非自产产品一律不予退税; 八、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退税机关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经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九、对需要转稽查部门的,报局领导审批,办理转交手续。 十、对涉嫌骗税发函调查的业务,调查部门均须作出调查结论,报局领导审批或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退税。
十四、出口退税疑点的排查 • 审核疑点的产生 一、审核疑点的产生主要为外部信息不符或数据录入错误的原因,但其中也存在多退税和涉嫌骗税的问题。 二、采用“单票对应法”申报退税且不是“多票进货”对“多票出口”(区域性加权平均)的,主要疑点是“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标识“E”)“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标识“E”)“总局税票信息中无此税票”(标识“E”)等 • 疑点处理 一、在审核过程中提示出错信息,其错误级别标识为: (一)“ ”仅产生提出性疑点,不置错误标志,不影响审核结果; (二)“W”警告,可考虑人工挑过或调整法调整; (三)“E”错误,慎重做人工挑过或调整及相应处理。 二、在调整疑点过程中,首先将企业原始资料调出,查找出现疑点的原因,将疑点用调整法(红蓝字)或人工挑过进行处理后,在疑点处理意见中读入或写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审核人员根据疑点处理的有关规定,将做出人工核实的结论写入疑点处理意见,涉及修改数据、人工挑过、函调等不同处理。对于少量需修改数据的操作,疑点调整人可用红蓝字的方式直接将调整数据录入系统。若企业申报数据中含有较多企业原因的错误,则可将数据倒回申报系统,重新由企业申报。 (一)对报关单、核销单无信息的发函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予以核对。对专用税票无信息的上传国家税务总局予以核对; (二)对涉嫌骗税的,按涉嫌骗税业务调查的规定予以调查; (三)对核实后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疑点调整的方式如下: 1、经核实后,申报数据及业务真实的,可作人工挑过; 2、经核实后,需进行调整的,应用调整法将原错误记录冲掉,填报一笔正确记录; 3、经核实后,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或重复录入数据的,应用红字或调整法将原错误记录冲掉; 4、经核实后,属漏录数据的,应用补充登记法补录一笔。 三、对按规定需到调查科订正的疑点(由申报、审核科通知),需由相关企业有关人员在核实后做订正表(一式三份),携带有关资料及订正表到调查科进行订正。调查科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审核,确认无误的基础上,在订正表上签字确认,转计算机正式审核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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