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中的量罚标准暂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青地税征〔1995〕4号文件)(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重新修订)执行。同时各单位必须将已处罚的发票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对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发售、审验、保管、缴销发票等违规行为,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青地税党〔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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