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2〕182号)、《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消费者持有奖发票或经营单位持兑奖粘贴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兑付奖金时,发票管理部门应对需兑奖的发票通过税保票控系统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兑付奖金。 (二)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兑付奖金的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以便日后核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