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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问题


2005年08月03日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0〕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开发设计的代开发票程序为纳税人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暂用手工开具)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接受劳务方的介绍信(介绍信上必须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分别下列情况开具发票。
  1、对持完税凭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2、对持税收缴款书(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待税票销号后,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对有特殊情况,在税票未销号开具发票的,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未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3、纳税人不够营业税起征点或已缴纳税款需要补开发票等特殊情况,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可通过直接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三)对需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的纳税人,必须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并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发票。对没有进行资格认定或经资格认定不合格未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不能为其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确实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以为其代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四)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每份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附相关材料装订后备查。代开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5年。
  (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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