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标准。发票发售应与发票工本费的收取相分离。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应做到日清月结。 (二)各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发售发票收取的工本费解缴市局财务装备处。 (三)各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每次到市局领购发票时,按照市局征管处开具的《票证领据》金额,直接到财务装备处交款后,方可领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