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遗失发票之日起2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地级党报上声明作废。 (二)纳税人持在党报上声明作废的原样及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缴款书(复印件)交发票窗口留存备案,发票窗口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程序后方可发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