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营规模较大,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版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的企业,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样式必须适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和内容,使用税控卷式发票或税控平推式微机票。 (二)企业自印发票,应首先向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发票改革后使用),发票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具备自印发票的资格条件,提供的票样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经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为纳税人填开市局统一印制的《印制发票通知书》一式五联,《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其中发票字轨分别由印制年度、企业简称、印制联次等组成。 (四)纳税人持分局填开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就发票自印资格、票样等进一步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系统,并开具《印制发票通知书》由纳税人到指定有资格承印发票的企业印制发票。 (五)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发票完毕后,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连同所印制的发票,交发票管理部门审验后保管。 (六)对企业自印的发票,发票窗口不能一次全部提供给纳税人,应由发票管理部门予以保管。每次只能向其提供一个月的用量,在下次领购发票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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