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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缴销问题


2005年08月03日

  (一)对因发票换版、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而造成的作废发票,纳税人均应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发票窗口应通过发票管理程序确定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并严格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缴销发票申报表》中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在《缴销发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及时将受理的《缴销发票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以冲销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
   (三)在发票缴销时,对纳税人整本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收回缴销;对纳税人整本当中部分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加盖作废章,并予以签封,交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缴销方法:定额发票、税控票可剪角或加盖作废章;税控卷票可切割或封存。
  (四)对集中收缴的作废发票,发票管理部门填制《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后,到市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对纳税人用完的且保存期已超过5年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无论是由纳税人保存的,还是由发票管理部门保存的,都应统一由发票管理部门报市局同意后,统一销毁。在销毁发票时,必须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场。
  (五)因发票换版等原因造成的税务机关内部作废的发票,由发票管理部门填写《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征管处后,由市局统一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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