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冲红发票是指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需要重新开具的发票。 凡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由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发生冲红发票时,分别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发票证明”(表样附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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