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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制度(试行)


2003年06月16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鲁药监发〔2003〕15号

各市局、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制度(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管理相对人守法自律,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辖区内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案件稽查等现场监督检查时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预先警示,并通知(限期)改正。
  第四条 实行本制度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药监工作方针。
  第五条 对以下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应进行预先警示:
  (一)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但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有关质量管理规范,但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未履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但尚无法律责任条款予以惩戒的。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先警示,应现场填写并送达《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通知书》,告知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据、改正期限、复查时间、复查标准以及逾期不改或虽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致使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扩大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时复查,对如期改正,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解除警示,收回警示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或虽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致使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扩大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填写《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记录》,如实记载警示过程和整改情况,并经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七条 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示,并监督当场改正。口头警示只需填写《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记录》,如实记载警示过程和整改情况,并经当事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警示记录进行定期汇总和分析,对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将警示记录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记录  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通知书

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记录

 

  ____警记〔    〕____号

 

  警示对象:

  地    址:

  检查时间:

  执法人员:

  法律依据:

  违法违规事实:

 

 

                           当事人(签章): 

 

  复查时间:

  复查标准:

  复查人员:

  整改情况:

 

                           当事人(签章):   

 

药品监督管理预先警示通知书

 

  ____警通〔    〕____号

 

  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为 ,    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现对此提出警示。你(单位) 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改正以上违法或违规行为。

  我局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致使危害扩大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__________药品监督管理局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后,解除警示,收回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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