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食药监械函〔2005〕12号)
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将监管关口前移,规范市场秩序,促使企业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经研究决定,自今年6月份开始,我局将以书面检查方式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时上报自查表的企业及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每季度按《青岛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表》(表一、表二)的要求,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于季后10日内上报,市南、市北、四方、崂山区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其它区、市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次上报时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医疗器械处每季度将根据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在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青岛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表》(表一、表二)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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