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办理须知
2004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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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的单位须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省以上部门批准的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2、国家批准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购买、销售单位必须根据国家计划签订购销合同,并经国家经贸部门鉴章(国家为科工委、青岛地区为经委)同意,由具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包括厂家运输、使用单位运输或雇佣车辆运输); 4、出口硝酸铵等爆炸物品的必须经国家科工委等有关部门鉴章,运输炸药过程中要使用专业运输车辆并有专职押运员,且押运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持证上岗; 5、运输爆炸物品到货后,接收单位必须签署接收爆炸物品的实际情况,并于到货后15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机关。 申请单位持上述有关材料手续齐全的,市内四区及崂山区、黄岛区、即墨市的单位需在省内市外购买爆炸物品的,由市治安支队在三日内进行审批,胶南、胶州、莱西、平度四市及城阳区的单位,需将材料报经所在地分、市公安局治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到省外购买爆炸物品的,需将有关材料报经市局治安支队签署意见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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