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治安审查的核准程序
2004年09月11日
|
|
|
法律依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审批程序: 1、大型活动的申请人是指向公安机关提出举办大型活动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提出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材料。 2、核准机关受理申请 大型活动的核准机关一般是举行地的县一级公安机关;3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由地市级公安部机关核准;跨地区的大型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经审查、批准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机关备案。 3、审核决定 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大型活动举办的内容、时间、场地、路线、有关部门设备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安全措施是否得力等。经过公安机关许可的大型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举行日期前的5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举办大型活动需向公安机关提交文件目录 主(承)办单位在举办活动三十日前需提交材料如下: 1、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批准文件。经贸类活动,其主管部门为工商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文化类活动,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文化管理部门;港、澳、台歌星演出应出具文化部批件;体育类活动,其主管部门为上级体育管理机关;大型宣传、庆典活动需有政府下发的通知文件;证券(彩票)发行活动的主管部门批件为政府及民政、体育、证券监管机构的文件。 2、主(承)办单位活动方案说明。 3、主(承)办单位安全保卫实施方案。 4、使用活动场地的同意证明或合同协议书。 5、主(承)办单位资格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6、活动现场的相关图纸(包括:平面图、方位示意图和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座席图),核定观众足球比赛为80%、文艺演出95%。 7、书面提供票证的分配、使用计划、发放范围,同时提供票证式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监印。 8、在活动中搭建临时性构筑物的需要提供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在活动中放飞空飘物的需提供空中管制中心出具的批准文件;施放焰火的要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燃放。 9、安全保卫工作经费预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