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自动消防设施防火审核
200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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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均应申办自动消防设施防火审核。 2、所需资料 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3、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领取并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图纸资料向当地公安消防大队报审;市内四区向市公安消防局报审。 (2)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图纸及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超出国家标准需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后签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4、依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5、承办单位和咨询电话 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建审科,各区市消防大队;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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