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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核准


2004年09月24日

  1、申办范围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认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
  2、所需资料
  单位应提出恢复生产、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申报表。
  3、申办程序
  (1)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2)公安消防机构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3)公安消防机构应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条)、《山东省消防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5、承办单位和咨询电话
  市公安消防局,各市、区公安消防大队;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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