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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的审核程序


2004年09月11日

  1、申办范围
  体育场馆、歌舞厅、夜总会、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销)会等群众活动等均应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所需资料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3、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备齐所需材料,在使用、开业或举办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消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对使用、开业或举办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条)、《山东省消防条例》、《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5、承办单位和咨询电话
  市公安消防局,各市、区公安消防大队;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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