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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核准


2004年09月11日

  1、申办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竣工后,均应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2、所需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图及初验有关资料;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
  3、申办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领取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连同竣工图纸和建筑消防设施有关检测、初验等技术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
  (2)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依据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5、承办单位和咨询电话
  原签发防火审核意见书的公安消防机构;
  咨询电话:(0532)5816119—2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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